野外滑雪相撞受傷 自甘風險損失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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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滑雪相撞受傷 自甘風險損失自擔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盧雪蓮
冬奧會的舉辦吸引了許多運動愛好者紛紛加入冰雪運動的行列,不少人摩拳擦掌,想像賽場上的運動員一樣挑戰(zhàn)自我。但要滑雪首先必須具備相應的實力,其次還應該在正規(guī)滑雪場進行。“滑個野雪”就想飛起來?結果很可能是沒有驚喜,而是驚險不斷。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滑雪引起糾紛的案件。
法院查明,姚某、屈某帶著家人在野外滑雪,將乘坐在雪圈上的侄子和女兒從200米左右的高坡上向下推,在下滑過程中撞到了同在此處滑雪的李某,導致李某受傷,造成李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5270.52元。隨后,經(jīng)派出所、司法所調(diào)解無果,李某訴至精河縣人民法院,要求姚某、屈某賠償損失。
精河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未舉證證明屈某、姚某存在故意致使李某受傷的行為,也未提供兩人存在重大過失行為的證據(jù)。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滑雪運動是一項有風險的文體項目,具有一定的技巧性、風險性。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選擇滑雪的地點屬于無組織者、無管理者的郊外,不屬于正規(guī)滑雪場。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斷在人員密集且無人管理的郊外用簡易雪圈滑雪存在高度風險,其仍然愿意執(zhí)意滑雪,屬自甘風險行為。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轉載自法治網(wǎng),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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