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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順走”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獲刑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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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職員工利用在原公司接觸到的商業(yè)秘密生產、銷售產品,獲取巨額利益的刑事案件。

武漢市某技術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yè),繼電保護測試儀是其主要產品之一。2021年,該公司發(fā)現(xiàn)市場上另一家公司竟生產與此產品高度類似的繼電保護測試儀,且市場銷量相當可觀,對其產品銷售產生較大沖擊。

該公司了解到,競爭公司的技術負責人李某和法定代表人張某都曾是自家員工。

其中,李某曾擔任該公司的技術部門負責人,從事過繼電保護測試儀的裝配、設備調試等工作,可接觸到繼電保護測試儀的目標代碼,2012年離職;張某曾就職于該公司銷售部,從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工作,2009年離職。

該公司曾制定《員工手冊》要求員工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并與李某、張某等人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xié)議》,要求他們承擔保密義務。

搜集初步證據后,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偵查及技術鑒定發(fā)現(xiàn),李某和張某現(xiàn)供職公司的電腦中存有與原公司繼電保護測試儀產品生產用軟件目標代碼相同的文件,且現(xiàn)公司所生產的繼電保護測試儀與原公司產品的相關技術信息實質相同。

經鑒定,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李某、張某所在公司制造并銷售涉案產品的毛利潤高達2500余萬元。

江岸區(qū)法院受理該案后,為查明技術事實,邀請有計算機專業(yè)背景的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準許國家知識產權局技術調查官、有鑒定人資質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此外還有被害單位技術研發(fā)人員、司法鑒定人共四方五類技術專家到庭,圍繞涉案技術問題展開辯論。經充分審查,法院對兩被告人的侵權事實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其掌握的原公司商業(yè)秘密,被告人張某明知李某的行為而與李某共同使用原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生產同類型產品,銷售毛利潤達250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法院依法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訊?記者劉歡 實習生易佳欣 通訊員魏璐,來源: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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