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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鄰里的“噪音污染”

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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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小張、小王是樓上樓下的鄰居,后小張將其房屋對外出租。小王發(fā)現(xiàn),該樓上租戶總是惡意制造噪音,已經超出正常鄰里關系能容忍的噪音限度,于是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停止損害、賠償損失。

  法官說理:

  小王提供了自行錄制的錄音反映噪音情況。法官審理后認為,從錄音反映的情況看,該聲響并未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小王也未提供專業(yè)檢測機構的報告等證據,證明租戶發(fā)出的聲響超過國家標準范圍,所以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小結:

  主張受到噪音妨礙的乙方,承擔“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應舉證證明:(1)雙方存在相鄰關系;(2)相鄰義務人實施了相鄰妨害行為;(3)原告相鄰權益收到侵害;(4)被告行為與原告相鄰妨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現(xiàn)實生活中,鄰里產生聲響不可避免,合理限度內,對鄰居制造的噪音負有容忍義務。如果要證明噪音污染確已達到不能容忍的地步,建議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看是否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噪音標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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