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期間支付彩禮 終止關系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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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陶然
司法實踐中,結婚彩禮經常與贈與、生活支出等相混淆,彩禮的認定及返還數額標準已經成為司法工作人員面對的棘手問題。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法官認定男方母親轉款給女方的45萬元為結婚彩禮,扣除女方返還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還原告男方彩禮359000元,并駁回相關利息訴請。
法院查明,王某(男方)與楊某(女方)于2017年10月經媒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10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同年10月25日,王某母親何某轉款45萬元至楊某名下賬戶。然而王某和楊某最終未能一起走進婚姻的殿堂,不久后兩人就終止了關系,且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王某以楊某獲得彩禮后不同意與其結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另查明,楊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分別向王某及其父親轉款合計91000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母親轉款系生活支出。法院認為,原告母親向楊某轉款45萬元系以雙方能夠締結婚姻為目的,具備彩禮的性質。雙方進行訂婚儀式后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故王某主張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彩禮返還的情形有以下三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種、第三種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雙方經媒人介紹認識,共同生活長達兩年,已經舉行訂婚儀式。原告母親轉給楊某45萬元金額較大,顯然超出雙方生活開支。此外,從風俗習慣上看,當地一般是訂婚期間男方支付彩禮,原告母親轉給被告楊某45萬元符合當地風俗習慣。據此,法官認定案涉45萬元轉賬為彩禮,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轉載自法治網,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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