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碰瓷用榔頭砸斷腳趾,判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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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碰瓷用榔頭砸斷腳趾,判刑罰金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近年來,在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行“碰瓷”的行為屢見不鮮,不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擾亂社會秩序,還對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chǎn)造成損害。日前,浙江慈溪法院審結(jié)一起詐騙罪,犯罪團伙為了“碰瓷”騙取錢財,不惜用榔頭把自己的腳趾砸成骨折,最終該團伙3名成員均被判刑。
2020年11月,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分局庵東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報案,稱疑似遭遇“碰瓷”。男子朱某稱,幾天前他駕駛?cè)嗆囁拓浲局?,因躲避一輛挨著他行駛的轎車,與旁邊一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對方駕駛員摔倒在地。他將對方駕駛員送醫(yī)檢查,拍片顯示對方右腳小腳指骨折。因為朱某當時駕駛的是無證無牌三輪車,又沒有駕駛證,害怕報警會被警察處罰,遂選擇與對方私了。經(jīng)朱某老板出面協(xié)商,最后賠償對方7000元。
事后,朱某和老板越想越不對勁,總覺得事情有點蹊蹺。于是朱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
經(jīng)查看事發(fā)路段附近監(jiān)控、醫(yī)院就醫(yī)記錄等,警方很快鎖定了嫌疑目標。同年12月,參與該次詐騙活動的沈某、姜某、顧某被抓獲,3人很快交代了犯罪經(jīng)過。
3人中,沈某、姜某都有“碰瓷”詐騙的前科。2020年10月,沈某以缺錢為由,提議“碰瓷”賺點錢,另外兩人均同意。而后,沈某用榔頭把自己的右腳小趾骨砸成骨折,在家休養(yǎng)至可以下地行走后,3人來到寧波杭州灣新區(qū),按照事先謀劃,姜某負責駕車別朱某的三輪車,當三輪車往路邊上行駛時,沈某再以電瓶車故意貼上去造成事故,顧某則以朋友的身份出面談判,向被害人朱某索賠,詐騙所得7000元由3人平分。
案發(fā)后,3人均對朱某進行賠償,并取得了朱某諒解。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沈某、姜某、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合伙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最終,法院判處沈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姜某、顧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辦案法官說,“碰瓷”類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車主怕麻煩的心理,在制造事故后千方百計引誘車主“私了”,以此騙取錢財。廣大駕駛員在日常行駛過程中,要養(yǎng)成良好駕駛習慣,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給“碰瓷”留空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報警,并拍下事故現(xiàn)場照片,方便警察取證和責任認定。理賠時,要通過保險公司等正規(guī)途徑解決。另外,有條件的車主可在車上安裝行車記錄儀,為維護自身利益提供證據(jù)。
(轉(zhuǎn)載自法治網(wǎng),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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